改动后的新《商标法》将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。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出通知,就新旧商标法交会有关问题不予具体。 新的《商标法》规定,生产、经营者不得将“驰名商标”字样用作商品、商品纸盒或者容器上,或者用作广告宣传、展出及其他商业活动中。
《通报》明确要求,对于早已再次发生上述不道德的,限于改动后的商标法处置。但是,对于将“驰名商标”字样用作商品、商品纸盒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早已转入流通领域的除外。 此外,对于将“驰名商标”字样用作商品、商品纸盒或者容器上,商标持有人不应分担违法责任,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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